中国哲学大辞典丨先秦哲学:德力之争、力命之争、孝、孝悌

发布日期:2024-01-18

德力之争 中国古代关于人生价值问题争论的一个重要方面。“德”,指道德意识、道德行为;“力”,指生命力、意志力、体力、国力。孔子开始区别了力与德,并表示了重德轻力的倾向。他说:“骥不称其力,称其德也。”(《论语·宪问》)又说:“桓公九合诸侯,不以兵车,管仲之力也。如其仁,如其仁!”(同上)墨子强调“力”的价值,认为人与别的动物不同是在于“赖其力者生,不赖其力者不生”(《墨子·非乐上》)。认为禹汤文武之治,“故以为其力也”(《墨子·非命下》),体现了德力统一的思想。孟子虽不完全轻视“力”的价值,曾说:“智,譬则巧也;圣,譬则力也”(《孟子·万章上》),但把“以力服人”与“以德服人”对立起来,认为“以力服人者,非心服也”,“以德服人者,中心悦而诚服也”(《孟子·公孙丑上》)。荀子兼重德力,他说:“全其力,凝其德。力全,则诸侯不能弱也;德凝,则诸侯不能削也。”(《荀子·王制》)韩非崇力贬德,认为“上古竞于道德,中世逐于智谋,当今争于气力”(《韩非子·五蠹》)。其“力”,上为权力,下为勇力。东汉王充再次提出德力并重观点,认为“治国之道所养有二:一曰养德,二曰养力”,主张“文武张设,德力具足”(《论衡·非韩》)。其“力”,不仅是指像“壮士之力”、“农夫之力”之类的“筋骨之力”,而且还包括“儒生之力”、“贤儒之力”之类的“以学问为力”,强调了知识的价值。王充的这些观点,在中国古代社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。长期来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只重视“德”之崇拜,很少注意“力”的价值。

力命之争 中国古代关于人为与天命、人为与自然、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性关系的争论。是天人之辩的组成部分。酝酿于先秦,发展在汉魏,总结于唐代。孔子虽相信天命,但又注重人为,既“畏天命”,又“知其不可为而为之”(《论语·宪问》)。墨子否定命定论,提倡“非命”,注重人为,强调“赖其力者生”(《墨子·非乐上》),但又用“天志”来解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一切现象。孟子也讲天命,但不否定人为的作用。他把人的生死寿夭、富贵贫贱看做是“求在外者”,是天命所决定的,把仁德修养、仁政实施等,看做是“求在我者”,可由人的主观努力达到的(见《孟子·尽心下》)。庄子认为“命”是“不知吾所以然而然”(《庄子·达生》),反对人对命运进行干预。荀子提出要“明于天人之分”,天与人有不同的职分,但人能按自然规律以控制自然,做到“人有其治”,“制天命而用之”(《荀子·天论》)。这是对先秦时期力命之争的总结。两汉以后,唯心主义的天命论长期占据支配地位。董仲舒建立了“天人合一”的天命论理论体系,强调一切“受命于天”,因此都要“顺命”(《天人对策》三)。神学目的论的“或使”说抬头,导致西汉末年谶纬神学的泛滥。东汉王充提出“气自变”、“物自生”的“莫为”说,但他把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归之于“命”、“数”,没有彻底摆脱命定论的影响。魏晋时期,力命之争突出起来。王弼提出“天命无妄”的观点,主张“不为事主,顺命而终”(《周易注·坤》)。嵇康则肯定人为的作用,反对“自然之命不可求”的宿命论思想,认为人的性命固然是自然的禀赋,但能否“尽性命”则要看人的主观努力。郭象创立“独化”说,认为“故造物者无主,而物各自造”(《庄子注·齐物论》),否定造物主和神学目的论,但又强调“性自得”,“命自致”,其目的是要人们“冥然以所遇为命”(《庄子注·人间世》)。唐代力命之争达到新的高度。禅宗、李筌都重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,但都将其夸大,前者着意在“一念顿悟全体圣心”,后者欲得出成仙的结论。韩愈也强调主观能动作用,但又认为“贤不肖,存乎己;贵与贱,祸与福,存乎天”(《与卫中行书》)。柳宗元、刘禹锡则以唯物主义观点对力命之争作了批判的总结。刘禹锡提出事物运动在于自身的矛盾性,“祸福之胚胎也,其动甚微;倚伏之矛盾也,其理甚明”(《因论·儆舟》)。柳宗元反对用宗教天命论来解释历史,主张“天人不相预”,还运用“势”的范畴来说明历史的演变。刘禹锡进一步提出“天与人交相胜”,强调“人力胜天”在于“明理”,而“明理”在于认识“势”中之“数”,一切运动变化都是“当其数,乘其势”(《天论》)。

孝 儒家伦理思想的重要范畴。原意为子女对父母的敬重、奉养和服从。始见于西周文献。《尚书·酒诰》:“肇牵车牛,远服贾,用孝养厥父母。”《诗·周颂·载见》:“率见昭考,以孝以享。”以奉养父母、祭祀先祖为“孝”的基本规定。用以维护宗法制度,“孝子不匮,永赐尔类”(《诗·大雅·既醉》)。并视“不孝”为“元恶大憝”,当“刑兹无赦”。春秋末孔子提出“孝弟也者,其为仁之本与”(《论语·学而》),又引“君子笃于亲,则民兴于仁”,“慎终追远,民德归厚”加以说明,突出“孝”的尊亲之义。指出:“今之孝者,是谓能养,至于犬马,皆能有养,不敬,何以别乎?”(《论语·为政》)又强调“无违”父志,即服从父命。孟子也说:“孝子之至,莫大乎尊亲。”(《孟子·万章上》)称“不孝有三,无后为大”(《孟子·离娄上》),其目的在于延续宗法制度。荀子主张“从义不从父”(《荀子·子道》)。认为从父命应以使父安、父荣为宜,反对把“从命”绝对化。以后,随着封建制度的巩固,统治者不断强化孝道。“夫孝,三皇五帝之本务而万事之纲纪也”。“刑三百,罪莫大于不孝”(《吕氏春秋·孝行览》)。又认为孝是“德之本”,奉之为“天之经”,“地之义”,倡导“以孝治天下”(《孝经》)。把孝提高到“百行之首”的地位。两汉、魏晋时,“孝”成为“三纲”的一大德目,确定“父为子纲”。并引孝入律,“不孝”被法定为“十恶之首”。至宋以后,更有“君要臣死,臣不得不死”,“父要子亡,子不得不亡”的训条,被理学家进一步绝对化为“天理”之必然,“父子君臣,天下之定理,无所逃乎天地之间”(《程氏遗书》卷五)。又提倡“愚忠”、“愚孝”。“孝”与“忠”、“节”一起构成了封建道德的三大行为规范。此外,墨家也主张事父以孝,但突出指养亲,“孝,利亲也”(《墨子·经上》)。道家反对儒家把孝纳入仁义范畴,认为提倡仁义,反而会破坏孝慈的纯朴性,主张“绝仁弃义,民复孝慈”(《老子·十九章》)。法家韩非从“法治”原则讲“孝”,认为孝只是子迫于父的威严而不得不为的“养父”行为,是父“教笞”、“用严”的结果。汉代道教《太平经》提出:“人亦天地之子也,子不慎力养天地所为,名为不孝之子也。”(《太平经》卷九十六)“使父母老无所依”,“饮食大恶,希得肥美,衣履空穿,无有补者”,为“不孝”(《太平经》卷一百一十四)。把孝定为供养父母的义务,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劳动群众的朴实意识。

悌 亦作“弟”。儒家用语。指敬重兄长。“能以事兄谓之弟”(《荀子·王制》)。孔子说:“弟子入则孝,出则弟。”(《论语·学而》)《孝经》指出:“君子之事亲孝,故忠可移于君;事兄悌,故顺可移于长。”参见“孝弟”。

孝弟 亦作“孝悌”。儒家伦理思想。指孝顺父母,敬爱兄长。是孔子“仁”的学说的根本。“孝弟也者,其为仁之本与。”(《论语·学而》)认为孝弟的目的在于巩固上下宗法等级秩序,“其为人也孝弟,而好犯上者鲜矣;不好犯上,而好作乱者,未之有也”(《论语·学而》)。强调进行孝弟方面的伦理思想教育,“谨庠序之教,申之以孝悌之义”(《孟子·梁惠王上》),从而使社会能长治久安。